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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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2003年)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198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