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
一、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98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一)。
二、
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9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二)。
三、
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自公布废止之日起不再适用,在此之前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办结的有关案件除依法需要纠正的外,不作变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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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199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1990年)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
-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2014年)
- 在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
-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四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2003年)
-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1992年)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
-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
- 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