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
一、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98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一)。
二、
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9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二)。
三、
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自公布废止之日起不再适用,在此之前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办结的有关案件除依法需要纠正的外,不作变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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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199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1990年)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2014年)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务院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