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4年)
为了惩治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犯罪,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四、 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五、 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
- 教育部扶贫办中央统战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