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办理法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是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事项;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同时组织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应诉有关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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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
-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2007年)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2005年)
-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