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办理法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是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事项;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同时组织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应诉有关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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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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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我国邮轮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的批复(2006年)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2024年)
-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2年)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4年)
- 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