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扣押、冻结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第三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2016年)
-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的批复(2015年)
- 关于修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年)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