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扣押物品,是指在查办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过程中扣押的物品。包括:
(一)涉嫌犯罪和非法所得的款物;
(二)作案工具和其它可能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三)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第三条
扣押物品应当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对扣押款物应设专用账户和保管室,实行账与款物分人管理,严格出入库和收付手续。
保管室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要求。应配置保险柜、物品架等防护管理设备。
封存扣押物品所用的密封条、密封袋、密封签由院统一印制、编号,由业务部门保管使用。领用时要严格登记手续。
第四条
业务部门扣押物品后,一般应在当天或次日移交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业务部门可安排人员暂时保管,但在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移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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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议定书和建议书处理意见的复函(2003年)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2020年)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
-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3年亚足联亚洲杯中国组委会的函(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