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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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2007年)
-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0年)
-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1997年)
-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