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59 号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国务院统一部署的规章清理工作基础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替代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25件规章(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5件)
主 任 马 凯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5件)
序号
名 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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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2002年)
-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
-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
- 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2018年)
-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
-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2000年)
-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11年)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
- 国务院关于《福建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