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59 号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国务院统一部署的规章清理工作基础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替代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25件规章(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5件)
主 任 马 凯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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