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年)
第一条
通信线路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使通信畅通无阻,必须确保通信线路安全。
第二条
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都适用本规定。通信线路设备包括:
(1)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2)埋设线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3)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它附属设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领导,经常开展保护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工作。必要时,应组织沿线各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进行护线联防。
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战争的破坏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进行抢修。
沿线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公社、生产队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通信线路、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各单位和人民群众有权制止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或通信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级通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加强对通信线路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巡回检查,经常进行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搞好护线联防,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
通信部门需要改变其他单位原有设备、设施时,除抢修通信线路障碍等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取得有关单位同意,事后按原标准负责恢复,并负担所需费用。通信部门架设通信线路通过林区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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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2013年)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2004年)
-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许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