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
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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