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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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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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2000年)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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