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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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
-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丁晓兵同志“保持英雄本色的忠诚卫士”荣誉称号的命令(2006年)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中文本)(2023年)
-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
- 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