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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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1999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201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
- 关于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