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土资源部对2013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重点改革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土资源部决定: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删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
二、
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删去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三、
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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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 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2015年)
- 民政部关于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通知(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
-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耀县设立铜川市耀州区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5年)
- 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