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202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关于“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确定”等规定,确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适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共59个,具体如下:

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个)

(一) 喀什地区(2个):叶城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二) 和田地区(1个):和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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