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202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关于“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确定”等规定,确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适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共59个,具体如下:
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个)
(一)
喀什地区(2个):叶城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二)
和田地区(1个):和田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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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2年3月6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的批复(2004年)
-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1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