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定书(中文本)(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称条约)第三十三条规定,就条约修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条约第二条替换为以下内容:
“第二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相互请求和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应当通过双方各自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
二、第一款中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方面系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总检察院和司法部。
三、双方中央机关发生变更时,应当立即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二条
一、本议定书为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缔约双方根据本国法律完成本议定书生效所需的一切必要程序后,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议定书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第30天生效。
三、本议定书有效期至条约失效时终止。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在西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哈萨克文写成,并附俄文译文,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签字) (签字)
-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5年)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