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19年)
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第三条
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2017年)
-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
-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
-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