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9年12月10日)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5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相关信息的披露(2013年)
- 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2012年)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年)
-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