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67.5条(a)修改为: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二、
将第67.11条(a)修改为:
“(a)申请人向体检机构提交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供本人医学资料、既往体检文书,接受体检机构按照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和体检鉴定辅助检查项目要求实施的各项医学检查,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申请人在每次申请体检鉴定时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及家族病史信息及相关医学资料。”
三、
将第67.13条(b)修改为:
“(b)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体检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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