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建立、运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第四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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