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核电事业发展,规范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以下简称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解缴、使用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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