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带动作用。改革开放特别是推进上海浦东开发开放以来,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对服务全国大局,带动周边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积累了丰富经验。在当前国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内各项改革深入推进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主要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
重要意义。长江三角洲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经济素质;有利于增强对中西部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推进体制创新,促进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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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工作规则(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3年)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2004年)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