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本决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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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2017年)
-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2024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2022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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