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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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004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7年2月28日)
-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2012年)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4年修订)(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