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2015年)
安徽、河南、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修改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5〕4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老区精神,加大扶贫攻坚力度,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基本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把大别山革命老区建设成为欠发达地区科学发展示范区、全国重要的粮食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长江和淮河中下游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全国重要的旅游目的地,使老区人民早日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
三、
安徽、河南、湖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绩效考核,抓紧推动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实施。要完善三省协商机制,加强沟通衔接,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完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加大支持力度,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要发挥好大别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定点联系机制的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密切部门间以及与安徽、河南、湖北省的沟通联系,指导地方开展相关工作。
五、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5年6月1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17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
-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2001年)
-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
- 关于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的指导意见(2025年)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