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200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吉林、山东、江西、浙江、江苏、陕西、贵州、重庆等8省(市)开展了改革试点工作。一年来改革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为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深化8省(市)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认真总结8省(市)改革试点经验,明确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的指导原则
按照《试点方案》和国务院的要求,8省(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新的监督管理体制框架基本形成,有关方面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二是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得到初步化解,经营状况开始好转;三是农村信用社实力明显增强,金融支农力度加大,支农服务进一步改善;四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已经起步,经营机制开始转换,内控制度得到加强;五是农村信用社的社会信誉进一步提高,员工精神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在试点工作中各地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一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二是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试点扶持政策;三是尽快组建省级管理机构;四是规章制度先行,使改革试点规范有序进行;五是具体工作分阶段、有重点、按计划进行;六是改革工作与监督管理、风险防范、支农服务统筹兼顾。
改革试点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后,如何进一步落实有关各方的监督管理责任;在不同产权制度下,如何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好“三农”服务工作;如何切实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和有效地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等。这些问题需要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中逐步解决。
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指导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围绕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这一首要目标,逐步推进和完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
二、 进一步做好8个试点省(市)深化改革试点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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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2007年)
-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通知(2018年)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3年)
-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2024年)
- 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4年)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