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
- 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年)
-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定山东省与河南省金堤河地区行政区域界线及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西省抚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