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第三条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商务部将根据情况对附件所列国别适时调整并公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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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
-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4号(2015年)
-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10年)
-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