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第三条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商务部将根据情况对附件所列国别适时调整并公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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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6年)
-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8年10月4日)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