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

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

一、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 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上市证券公司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融资、担保、销售金融产品等方式,侵占上市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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