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年)
-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近期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紧急通知(2013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 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2015年)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