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指上市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股份中应当忠诚守信,勤勉尽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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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2018年)
-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通知(2001年)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