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2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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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2006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
-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的讲话李克强(2019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 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