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江西省、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粤府〔2001〕36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五日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2015年)
- 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2003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