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6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外语中文译写规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2004年)
- 外汇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