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一、 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修改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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