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202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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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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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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