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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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2年)
-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工作的函(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
- 邮政局商务部关于推进“快递向西向下”服务拓展工程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2)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批复(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