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本办法中的“建设部”统一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建设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二、
将第七条修改为:“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三、
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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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2009年)
-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意见(1999年)
-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2007年)
- 关于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3年3月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复函(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