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附注。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财务报表中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二)现金流量表的内容、格式和列报要求。
(三)其他会计准则规定的特殊列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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