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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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2年)
- 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
-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 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