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003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佩带的关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关衔相符。
第三条
海关关衔标志: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关衔标志由橄榄叶环绕的海关关徽和五角星下衬五边形的星花组成;关务监督关衔标志由橄榄叶、星花和海关关徽组成;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关衔标志由横杠、星花和海关关徽组成。海关关衔标志为金色。
第四条
关衔标志缀钉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版面为黑色,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
海关工作人员着制式上衣、制式大衣时,佩带硬肩章;着制式短袖衫、制式长袖衫、查验服时,佩带软肩章。
第五条
海关总监关衔标志为一枚橄榄叶环绕的海关关徽和三枚星花;海关副总监关衔标志为一枚橄榄叶环绕的海关关徽和二枚星花。
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一枚橄榄叶和一枚海关关徽,一级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三级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一枚星花。
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三道横杠和一枚海关关徽,一级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三级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一枚星花。
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二道横杠和一枚海关关徽,一级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三级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一枚星花。
关务员关衔标志为一道横杠和一枚海关关徽,一级关务员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员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
第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晋升或者降低关衔的,由批准机关更换其关衔标志;取消或者不予保留关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关衔标志。
第七条
海关关衔标志由海关总署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变造和买卖、使用关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关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年)
- 国务院关于《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
- 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意见(2009年)
- 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2020年)
-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