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1957年)
为了适当地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特作以下的规定:
一、 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标准,根据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和城乡生活水平的不同情况,另作具体规定。
二、 中央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经过国务院人事局作必要的调剂以后,由各机关的人事工作部门掌管使用;地方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人事局(处)在本省、区、市辖区内作必要的调剂以后,由县级以上各级的人事工作部门统一掌管使用。
工作人员福利费年终结余,一律不再上缴,但不能挪作别用。
三、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
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费困难;
(二)
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
(三)
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
(四)
解决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
(五)
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
四、 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经济收入,负担本人生活费(职务不同,生活费用应有所区别)和他(她)们家属生活费(一般根据家属居住地的人民生活水平确定)有困难的,或者因家属治病医药费、家属死亡埋葬费有困难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都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酌予定期或者临时补助。
福利费解决了工作人员各项困难,还有结余的时候,对集体福利所需费用,可以适当地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