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1957年)
为了适当地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特作以下的规定:
一、 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标准,根据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和城乡生活水平的不同情况,另作具体规定。
二、 中央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经过国务院人事局作必要的调剂以后,由各机关的人事工作部门掌管使用;地方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人事局(处)在本省、区、市辖区内作必要的调剂以后,由县级以上各级的人事工作部门统一掌管使用。
工作人员福利费年终结余,一律不再上缴,但不能挪作别用。
三、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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