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1年)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日海关总署修订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包括其代理人,下同)按照规定的时限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未在货物进境后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