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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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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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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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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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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