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为依法准确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的企业所发生的债务纠纷案件和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 移交、撤销、脱钩企业债务纠纷的处理
第一条
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和党政机关开办的企业(以下简称被开办企业)具备法人条件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根据民法典第六十条的规定,应当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
被开办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虽然实际投入的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但已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数额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开办单位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的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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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2年)
-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200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