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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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
- “十二五”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2013年)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调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的函(2014年)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
-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