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1992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2011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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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5号(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的决定(2001年)
-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200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及办公室的通知(2000年)
-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8年)
-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