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2011年)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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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202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2003年)
-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