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2011年)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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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庆阳地区设立地级庆阳市的批复(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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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2007年)
- 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