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对于消除不良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侵蚀和影响,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完备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学习、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高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公安机关要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入“三五”普法学习规划,组织全体人民警察,特别是与预防、打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密切相关的治安、刑侦等部门的人民警察,认真学习、领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公安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使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充分认识到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国家法律高度负责、对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作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并根据未成年人特点以及其违法犯罪的实际,从减轻其精神压力,矫治其不良心理出发,敦促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办案过程中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对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要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对因违法犯罪在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等公安监管场所收押或执行的未成年人,要严格按照《看守所条例》、《治安拘留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与成年人采取分别收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的措施,切实防止“交叉感染”,并指定专人负责,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观念,提高其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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