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茧丝流通体制,改进茧丝价格管理,加强质量监督,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茧丝是指桑蚕茧(包括鲜茧、干茧)、生丝(厂丝)。
本办法所称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是指申请鲜茧收购者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并授予其鲜茧收购资格的制度。
第三条 凡从事鲜茧收购,茧丝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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